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闫素娟律师 闫素娟律师,2004年取得法学学士学位,2007年进入广东广惠律师事务所工作,现为广东商达(惠州)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。工作经历:闫素娟律师进入法律服务行业多年,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实战技巧,成功处理过多宗民间借贷... 详细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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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姓名:闫素娟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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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都是怎样的

一、无效婚姻有哪些情形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十条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婚姻无效:

(一)重婚的

(二)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

(三)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,婚后尚未治愈的

(四)未到法定婚龄的。

二、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都是怎样的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十二条规定,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,自始无效。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。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,由当事人协议处理;协议不成时,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。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,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。当事人所生的子女,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。

通过对上述法条的解读,我们可以概括出无效婚姻会产生的法律后果:

(一)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问题。当事人所缔结的婚姻依法宣告无效,当事人之间不产生配偶身份,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。

(二)子女的抚养问题。婚姻无效,并不影响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。无效婚姻当事人双方所生育的子女与其父母的关系,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。子女抚养,由双方协商处理;协商不成的,法院应根据子女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。

(三)财产处理问题。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,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,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。对同居生活期间的所的财产,由无效婚姻当事人双方协议处理;协议不成时,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。但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当事人财产的处理,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。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,涉及财产处理的,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。同居生活前,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,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;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,如果同居时间不长,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,可酌情返还。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债权债务,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,分割财产时,应予以适当照顾,或者由另一方给与一次性的经济帮助。

(四)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的,另一方无继承权。但根据相互扶养的具体情况,生存一方按照我国《继承法》第十四条规定可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,适当分得对方遗产。

(五)其他法律后果。如当事人构成重婚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。

总结了一下上述内容,其实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主要涉及到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、子女以及债务、继承等问题。但要是男女在最初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时候,一方或双方缺乏结婚要件,日后又都满足的话,则这样的婚姻关系是不能认定为无效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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