闫素娟律师,2004年取得法学学士学位,2007年进入广东广惠律师事务所工作,现为广东商达(惠州)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。工作经历:闫素娟律师进入法律服务行业多年,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实战技巧,成功处理过多宗民间借贷... 详细>>
律师姓名:闫素娟律师
手机号码:15766905155
执业证号:14413201711389401
执业律所:广东商达(惠州)律师事务所
联系地址:惠州市江北华贸大厦二号楼702室
张某在未与丈夫协商以致的情况下,自行收养了一名女孩,后张某在要求与丈夫离婚时,提出要求丈夫乔某支付养女的抚养费。9月1日,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某与乔某离婚,张某自己承担对收养女的抚养责任。张某与乔某于2000年3月16日登记结婚,婚后一直没有生育,双方经常发生矛盾。2002年6月,乔某外出打工。同年8月,张某在没有与乔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,自行接收他人丢放在自家门口的女孩,并一直抚养,但张某并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。2003年3月17日,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,要求与乔某离婚,收养女由原告张某抚养,被告乔某支付抚养费。
被告乔某辩称,自己同意离婚,但张某自行接收小孩,并未征得乔某同意,因此自己对小孩没有抚养责任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原告张某单方接收他人送养的女孩,也未办理收养手续,收养关系不能成立;被告乔某对此事前不清楚,事后也未认可。因此,原告张某应对单方收养女孩承担全部法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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